為強化供應鏈金融業務規范管理,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中國人民銀行(下稱“央行”)會同金融監管總局等六部門2月6日發布《關于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 引導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更好服務中小企業融資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部分供應鏈核心企業通過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開立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用于供應鏈上企業應收賬款確權、結轉和融資,受到供應鏈企業歡迎。但供應鏈金融業務也潛藏一些問題和風險,如相關業務開展情況處于監管盲區、核心企業存在信用過度擴張風險、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缺乏必要的設立標準和管理規范等。
《通知》共3個方面21條舉措,擬通過進一步明確供應鏈金融發展內涵方向,規范商業銀行供應鏈金融管理,健全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規范管理框架等,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鼓勵發展多樣化供應鏈金融模式
在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業務方面,《通知》要求,正確把握供應鏈金融內涵與方向。發展供應鏈金融應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服務國家戰略為出發點。以支持產業鏈供應鏈優化升級為著力點,聚焦制造業等重點行業和關鍵領域,增強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競爭力。以維護市場公平有序為立足點,促進降低產業鏈供應鏈整體融資成本,實現上下游企業互利共贏發展。
《通知》鼓勵發展多樣化的供應鏈金融模式。《通知》要求,商業銀行要發展多樣化的供應鏈金融模式,支持供應鏈上中小企業開展信用貸款及訂單貸款、存貨貸款、倉單質押貸款等動產和權利質押融資業務,推動供應鏈票據擴大應用。
供應鏈核心企業要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或不當增加中小企業應收賬款。
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要堅持信息服務的本職定位,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未依法獲得許可不得開展金融業務,杜絕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
嚴控核心企業風險敞口
在規范商業銀行供應鏈金融管理方面,《通知》對商業銀行提出4項要求:
一要完善供應鏈金融信用風險管理,嚴格控制核心企業風險敞口,嚴防對核心企業多頭授信、過度授信以及利用供應鏈金融業務加劇上下游賬款拖欠;
二要嚴格履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授信管理、貸款資金監測等主體責任,不得將關鍵管理環節外包;
三要規范供應鏈金融業務合作管理,定期評估合作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情況等,對于存在違法違規歸集資金、提供虛假客戶資料或數據信息等情況的,應限制或拒絕合作;
四要強化供應鏈金融信息數據管理,完整獲取身份驗證、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貸后管理所需信息數據,加強對借款人信息的保護。
《通知》還提出,商業銀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應鏈核心企業的貸款、債券、應付賬款等全口徑債務監測機制,認真審核核心企業的融資需求和資金用途。
相關規定將設置兩年過渡期
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是指供應鏈核心企業等應收賬款債務人依據真實貿易關系,通過供應鏈信息服務系統向供應鏈鏈上企業等應收賬款債權人出具的,承諾按期支付相應款項的電子化記錄。
對于進一步規范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通知》在貿易背景真實性管理、中小企業賬款及時支付、核心企業信用風險防范、清結算業務資金安全等環節提出更多要求。
《通知》要求,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開立、轉讓應具備真實貿易背景。商業銀行開展相關融資業務應嚴格審核貿易背景材料,有效識別和防范套取銀行資金和無貿易背景的資金交易行為。
為加強中小企業付款保障,防止利用應收賬款拉長賬期,《通知》要求,應收賬款電子憑證付款期限原則上應在6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1年。付款期限超過6個月的,商業銀行應對賬期合理性和行業結算慣例加強審查,審慎開展融資業務。
《通知》明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的資金清結算應通過商業銀行等具備相關業務資質的機構開展,不得以供應鏈信息服務機構自身賬戶作為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資金結算賬戶,不得占用、挪用相關資金。
為保障市場機構平穩過渡,《通知》提出,關于應收賬款電子憑證業務的相關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設置兩年過渡期。
校對:劉榕枝